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雷某驾驶电动车冒雨途经国道324线由广西某县公路养护中心管辖的那桐方村路段时,突然被公路路树树枝砸中倒地,随后被送入当地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11月3日死亡。2021年5月 19日,雷某家属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公路养护中心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87.5175万元。同年7月7 日,该县人民法院认定县公路养护中心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赔偿雷某家属84.0175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平安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60万元,县公路养护中心赔偿24.017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6元,合计24.1881万元。县公路养护中心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12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县公路养护中心赔偿雷某家属24.0175万元。
案件性质
该案件为典型的林木致害侵权责任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林木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具有4个特点。
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表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事实。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认定成立过错推定的事实,任意扩大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需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以后,不必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将此证明负责倒置给行为人。
被推定过错可反驳
只要法律规定了特定的能够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的事由,行为人又能够证明这些特定事由的存在,就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依据的责任
过错推定只是在认定过错方面采取了特殊的举证规则,没有实质性改变归责的基础,因此,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以侵权人的过错为核心认定责任。
抗辩与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例中,县公路养护中心承担了举证责任。作为公路路树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必须证明自身在路树树枝坠落致雷某死亡事故中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必须证明自身已经对公路路树尽到了养护管理职责,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县公路养护中心的三点抗辩意见
首先,县公路养护中心提交了2020年9月至10月的《日常巡逻记录表》,证明自身日常加固养护管辖林木已尽到管理职责,且事发当晚巡逻人员在巡逻时没有发现异常。
其次,县公路养护中心提交了县气象局出具的《2020 年10月28日至31日雨量及最大风速》,证明事发前该县刮了9.6级大风,事故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养护不力。
最后,县公路养护中心认为,死者雷某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增加了事故危险性,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针对三点抗辩意见的认定
县公路养护中心是否尽到养护管理职责?法院通过现场照片确认,折断坠落的树枝系一整根完全干枯的树枝,并非一日可以形成,如果县公路养护中心认真巡查是可以提前发现并处理的。县公路养护中心虽然提交了《日常巡逻记录表》,但对上述情况却并未发现与记录,存在疏忽过错。
是否存在不可抗力问题?法院认为县公路养护中心提交的《2020年10月28日至31日雨量及最大风速》,虽反映了该县连续4天大风降雨的天气情况,但大风降雨天气可以提前通过各种媒体预警,并非不可预见,林木管理人员亦应该提前预见恶劣天气可能会对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从而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且案件发生的10月31日晚,是风雨天气的最后一天,县公路养护中心更有时间检查、处理及预警,事故并非不可避免。
雷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否存在过错?法院经审查认为雷某驾驶的是电动车,没有强制佩戴头盔的规定,雷某并无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县公路养护中心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亦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因此县公路养护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
公路林木侵权责任的思考
2021年至2023年,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共发生7 起公路路树侵权责任案件。其中败诉4起,主要败诉原因为法院认定公路养护单位未尽到养护管理职责,不能证明自身在公路路树养护管理上无过错。这不禁引起行业思考,怎样才算尽到了公路路树养护管理职责?如何才能证明公路养护单位没有过错?损害发生后如何减轻公路养护单位的责任承担?
思考一:怎样才算尽到了公路路树养护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养护作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版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该标准对公路养护的检查评定、养护决策、养护工程设计、养护作业等主要内容做了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路养护单位只要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规定完成养护工作,就应视为已尽到养护管理职责。具体到公路路树养护管理,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规定频率开展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旨在及时掌握公路路树状况,发现和及时处理可危及通行安全的病害或异常情况。《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对日常巡查频率作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日间巡查每日1次、夜间巡查每月1次,二级公路日间巡查每3日1次、夜间巡查每两月1次,三四级公路日间巡查每周1次、夜间巡查每3月1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频率开展巡查,在巡查过程中要认真观察路树形态,是否存在树枝干枯、折断、虫害等影响路树生长或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隐患,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汛期、春融期及暴雨、暴雪、台风和沙尘暴等灾害天气前后要加大日常巡查频率。
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开展养护作业
公路养护单位对于公路路树应重点开展整形修剪和病虫害防治等,以保持路树处于良好的状态。在灾害天气到来之前应对路树采取灾害预防措施,清除枯枝、加固树干,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思考二:损害发生后如何证明公路部门无过错?
在广西另一起于2022年发生的路树倒伏致人损害案件中,公路养护中心严格按照广西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规定频率开展养护作业,在其提交的连续两个月的巡查记录中,详细载明了包括水毁、路面、路肩、绿化等15项养护重点关注内容,不仅如此,记录中还包括公路状况、工程量、处理措施,由巡路人员签名确认。在事故发生当天,巡路记录载明,巡路人员发现案发路段排水沟堵塞,并通知养护中心安排人员及时疏通,但并未记录案发路面有倒伏路树。由于巡路记录内容详实,证明力强,法院最终认定公路养护中心已履行正常的养护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要证明公路养护单位无过错,就需要证明公路养护单位尽到了公路路树养护管理职责。日常巡查和保养维修记录是公路部门履行养护职责的重要证明,应该认真填写和归档。日常巡查采用车行观察的,应当辅以摄影或摄像,并如实填写《日常巡查日志》,记录巡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巡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养护作业时间、人员及具体内容,文字记录最好配合影像记录,从而保障记录的连续性,并做好归档留存。
思考三:损害发生后如何尽量减轻公路养护运营单位责任?
损害发生后,如果公路养护单位确有过错,但并非负有全部过错,如何减轻责任?
看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文案例中,县公路养护中心提出了受害人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帽的抗辩意见,就是意图证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而减轻自身责任。但该案例也表明,提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如果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过错或该过错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并无关联性,也不会被法院采纳。
看是否存在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情形很难被法院认可。本文案例中,县公路养护中心主张案发当天是大风大雨天,应属不可抗力,但气象局已作提前预报,公路部门亦可以预见风险并提前采取措施,所以法院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如果证明确实存在不可抗力的,公路养护运营单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适当引入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可以适用于因侵权责任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转嫁公路侵权责任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养护运营单位的赔偿负担。本文案例中,正因为公路养护单位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损害赔偿金额的 71%,大大减轻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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